关于开展常熟市新型墙体材料
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CK
各有关单位:
自 2000 年开始开展“禁实限粘”工作以来,我市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展势头迅猛,它们以质量好、价格优、能耗低为常熟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新型建筑材料,但近几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日益突出,一些企业不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甚至偷工减料,致使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急剧下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忽视产品质量验收工作,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给城市化建设埋下质量安全隐患。为了有效遏制这种恶性竞争行为,规范整治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法制意识,确保新型墙体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中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从事经销外地新型墙体材料的商贸企业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施工单位。
二、专项整治目标
一是重点针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缺乏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成品出厂检验手段欠完善、对使用的原辅材料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等问题;二是部分经销商、施工单位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以价格的高低来选购墙体材料,不严格按图纸要求选择相应等级的新墙材。本着“全面整治、查纠结合、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要求,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力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抽查合格率达到 80% 以上。
三、专项整治措施
1 、积极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江苏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全员质量意识的提高,坚持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形成质量就是生命的良好氛围。
2 、严格依照标准组织生产,对无标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不法行为。
3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经销外地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4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要时加大抽查频次,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理,查找不合格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产品委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检查结果作为办理新墙材备案的依据。
5 、规范企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配料、养护等生产工艺的配套完善工作,保证产品有足够的养护条件和时间,防止保养期不到的产品提前出厂,同时要加强配料管理,对生产高强度等级的产品必须具有自动配料系统,以确保产品质量。
6 、加强新墙材销售流向管理,各备案企业按要求及时向市墙改办上报产品流向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图纸设计强度等级要求,自觉采购经墙改办备案的相应强度等级的新墙材。
7 、加强新墙材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施工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实施质量跟踪,发现问题立即依法查处,不给工程质量留下任何质量安全隐患。
8 、深入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质检部门面向企业技术人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以提高业务素质为目标,分别组织对他们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指导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企业开展对原辅材料的验证,验收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等工作。
四、专项整治机构及方法
专项整治活动由常熟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经贸委、质监局、建设局联合行动,整治活动的联络处设在常熟市质监局监督科。(联系电话: 52875510 )
采用企业自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以企业自查为主;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的方法进行。每个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墙材的建筑施工单位要怀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逐一认真排查本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新墙材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各种薄弱环节,认真分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自查自纠报告,交市质监局监督科。四部门将视企业自查状况列出重点检查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五、专项整治时间和步骤
从 3 月 18 日 起至七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各个企业要立即行动,计划用 20 天时间,进行深入宣传发动,要利用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召开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贯彻好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务使每个职工提高认识,树立起牢固的质量意识,在此基础上着手做好本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面上检查重点稽查阶段:从 4 月 1 日 起至 6 月 10 日 结束,计划用 70 天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执法力量逐一对生产、经销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及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本着查纠结合、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要边检查边落实整改。
第三阶段:从 4 月 21 日 起至 5 月 10 日 结束为治理整顿阶段:计划用 20 天时间进行整顿治理,该行政处罚的要作出处罚决定,该停产(停工)整顿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该限期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期限并落实整改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对整改措施要跟踪督查,务求到位。
第四阶段:从 5 月下旬起至 8 月初结束为认真总结巩固成果阶段:专项整治检查和整改结束后,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检查组都要分别认真作出书面总结,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 〇〇 七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