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苏 州 市 地 税 局
苏经贸资 [2004] 121号
关于公布我市2004年"江苏省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产品)"认定名单 及年检合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地税稽查局、各分局、吴城地税局、工业园区地税局,苏州市墙改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标准,我市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进行了2004年认定及年检的申报。在各市、区认定审查小组认真检查、初审的基础上,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进行了严格复审。现将审定通过的我市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名单及年检合格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其中附件一:今年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共33户;附件二:今年通过年检和重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共193户;附件三:今年新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共
9 户;附件四:今年通过年检和重新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共 15 户。今年共有54 户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被取消认定资格。
对通过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期限等进行征管系统的维护和减免税审批或结算,对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产品以及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征税。
各企业必须准确划分核算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与其他产品或劳务的销售、成本及应纳税额,凡核算不清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请各市、区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要按规定严肃查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健康发展。
附一、苏州市2004年新认定"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附二、苏州市2004年年检和重新认定"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附三、苏州市2004年新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名单
附四、苏州市2004年年检和重新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名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三:2004年
苏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名单(新认定)
附表四:2004年
苏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名单(年检和重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