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财企字( 2005)4号
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招标拍卖中
代收墙改基金结算程序的有关规定
吴中、相城区财政局及墙改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及建设局,园区财政局及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 苏财企字( 2004)13号《 关于贯彻〈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 苏府办( 2003)46号《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土地招标拍卖中墙改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规范和统一我市土地招标拍卖中代收墙改基金征收、返退的操作程序,现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我市土地招标拍卖中代收的 墙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土地清算后及时划拨至各区财政帐户。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清算款后,应及时通知当地墙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 墙改管理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据”,将 墙改基金划入财政墙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
二、各区墙改管理部门应该与国土和财政部门核对土地规划的具体数据后开具“专用收据”。在 2004年7月1日以前招标拍卖的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收取墙改基金,开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专用收据”;2004年7月1日以后招标拍卖的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八元,收取墙改基金,开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专用收据”。
三、各区墙改管理部门应该主动与拍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现场验收工作,并据此对建设单位的返退申请进行计算核实,按照 苏财企字( 2004)13号文件 返退墙改基金。 同时, 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返退款项。
四、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 墙改管理部门返退款项的申请后,应对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 30日内核拨返退款。
五、各区 墙改管理部门在办理退款时,应开具相应的“专用收据”。按原标准收取的工程项目,应按实际退款金额,开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专用收据”红票,并取得建设单位的收款收据;按现行标准收取的工程项目,应按实际应收墙改基金的数额,即“预收款专用收据”金额与实际退款金额的差额,开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
六、没有设立墙改办的高新区、虎丘区和园区, 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返退工作,并具体落实岗位责任制,每月与区财政部门沟通情况,对已征收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现场验收,防止墙改基金滞留在财政帐户上,而没有返退到建设单位,影响墙改基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七、各 区 墙改管理部门应对土地招标拍卖中代收的 墙改基金编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收缴情况月报表”,每个季度报送市墙改办。同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并抄报市墙改办。
八、年底,各 区财政部门和 墙改管理部门应对土地招标拍卖中代收的 墙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金额进行对帐,保证墙改基金帐目正确无误。对节余在财政墙改资金专户的墙改基金,各区财政部门不得集中,应严格 按照 苏财企字( 2004)13号文件规范管理和使用 。
九、每年市财政局和墙改办将对 各 区土地 招标拍卖中代收的墙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国家、省财政部门和墙改部门也将进行监督抽查,如各区不能规范征收、使用和上解墙改基金,出现违反 苏财企字( 2004)13号、 苏府办( 2003)46号和本规定的情况, 市财政部门将在划拨土地款项时,相应扣减墙改基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