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建设节约型社会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 [2006]60 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 [2006]53 号),更好地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对推进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设节能建筑工作中的调节作用,特对“我市贯彻《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企字 [2004]13 号)中有关专项基金的返退管理进行加强和完善,提出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后,根据其使用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情况,在扣除代征手续费后,可按以下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1. 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指满足与墙体材料相关的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以下同),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退还;
2. 建设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 40% (含 40% )以上,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
二、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退:
1 .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 40% 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
2. 未经墙改办参与主体工程验收和节能工程验收的,或虽经验收,但达不到国家、行业或省现行标准要求的;
3. 使用未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或使用质量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外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材料(简称“保温材料”)或保温节能系统(简称“保温系统”)的;
4. 逾期未申请返退的;
5.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了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的;
6. 因墙体材料或保温材料质量问题,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现场抽检不合格的;
7. 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应分别在主体工程验收(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和节能工程验收时通知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参加,以便核查工程使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以及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
四、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墙改办提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 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结算联)或其它有关交纳凭证;
2. 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和保温材料的原始凭证(发票和送货单);
3. 工程招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
4. 建设工程节能设计文件(有关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文件);
5. 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及有关节能审查意见书;
6. 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围护结构节能部位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 ;
7. 墙改办针对墙体材料使用和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现场验收记录;
8. 实施现场检测后,提供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完备资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五、执行的时间:
2006 年 10 月 1 日 起,全市开工建造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此规定由苏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二 OO 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