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政府办公室以吴政办[2004]4号文转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区墙改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砖瓦窑业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苏州市政府办[2003]155号通知精神,结合该区实际,为切实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要求各镇(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坚决取缔非法取土、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砖瓦企业;严格控制窑业用地,逐年压缩砖瓦企业的数量和产量,并要求逐步禁止粘土实心砖和严格限制粘土多孔(空心)砖生产。全区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粘土砖瓦生产线。还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逐步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大力发展上规模、上档次、高质量的非粘土新墙材。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零零线以上墙体(不含个人住宅建房)禁止设计和使用粘土实心砖,各种永久性围墙不得使用粘土砖。
  《意见》对窑业整治对象明确规定:小土窑和18门以下轮窑立即关闭;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及外观、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企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其他特殊保护的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以及国道、省道、机场及其太湖、运河和主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此外,没有土源或破坏耕地的砖瓦企业和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砖瓦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和墙改政策要求的砖瓦厂也列入一律关闭对象。对目前尚有少量土源或外购土源的砖瓦企业要求限期关闭。
为有效推进窑业整治工作,《意见》要求各镇(区)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责,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实施。对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要求加快技改步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建材产品。国土及相关部门要跟踪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取土、毁田取土的生产企业要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