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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执 法 程 序

 

通过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并查明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已受理的案件,由本办有关承办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中或核查后,视案情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有两名承办的执法人员签字;《调查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后逐页签名或盖章。
经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应需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处理审定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陈述、申辩结束后,不改变原行政处罚意见,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将《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同时将全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举报电话:65219185、65111260、65210387